【靠谱奋进 绿动普陀】严格执法为民解忧,督促治理改善环境
去年年底,根据市民反映情况,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检查了普陀区某园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(以下简称VOCs)排放的印刷企业。经检查发现,某公司在图文制作、印刷设备运行过程中涉嫌违规排放VOCs气体。
执法人员执手持式VOCs气体检测仪先行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环境值进行测量,测得数值为144 ppb。
你好!我们将对你公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。请你配合工作。
好的。我公司主要经营图文设计制作、印刷品印刷装订等业务。
随后,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生产车间,执手持式VOCs气体检测仪对车间内环境进行测量。
我们执手持式VOCs气体检测仪对你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测量,数值显示为35.82 ppm(即35820ppb),远高于车间外环境数值,说明你单位生产时产生含VOCs废气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。你公司生产车间虽然门窗处于关闭状态,但车间内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设施。对于该情况,你有什么需要解释说明?
我们知道传统印刷工艺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。我们采用的是写真工艺,以为不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。经过这次检查,才了解情况,原来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VOCs,这就按规定安装。
本案中,当事人所开展生产活动产生含VOCs废气,生产车间虽然处于密闭状态,但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。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。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,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,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。
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事关市民群众切身利益。从事产生含VOCs废气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,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废气处理设施,做到紧闭门窗,使相关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。同时,做好废气处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,确保产生的VOCs废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
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
(一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;
END
普陀环境